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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通知,明确什么情况能建住宅,“一户多宅”如何处理...

   日期:2019-09-24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1879    评论:0    
核心提示: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昨天(9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于村民能拥有多少宅基地、进城落户是否要退出宅基地、如何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等热点问题,都有明确规定。

一户农民限一处宅基地

面积不能超过本地区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此次《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不得强制流转土地

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通知》指出,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鼓励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大量农民转变成市民后,很多农村都出现“空心化”现象,未来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如何处置成为一大难题。此次发布的《通知》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同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

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

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批

《通知》显示,各地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土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发改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处长刘春雨在解读该《通知》(点击下方“阅读原文”看全文)时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不少新的突破,但是距离城乡土地的统筹高效、集约利用,距离使每一寸土地都能释放出更多的发展活力和生产力,距离让广大农民平等共享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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