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已经到了收官阶段,大家都希望能把握住最后机会,拿到确权证书。但最近很多人却听说,国家规定1999年以后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一时间引起热议。这个说法的确切来源是什么?1999年之后使用的宅基地真的不能确权吗?
1999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当时,一些地区交易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比较多,出现了以开发“果园”、“庄园”为名炒卖土地的情况。 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防止出现新的“炒地热”,保持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台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其中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1999年后的宅基地不予确权,针对的是城镇居民。 大家不必惊慌,1999年后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不是针对所有使用宅基地的人。而是说城镇居民在1999年这个时间节点之后使用宅基地的,不管是因为新建住房占据的宅基地,还是从农村居民那里购买得到的宅基地,都不予确权登记。 这个说法有根据吗?来源渠道是什么? 这项规定出自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国土资源部的官方网站可以找到。这份文件的初衷,就是对宅基地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给出明确的说法。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规定? 大家知道按照国家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由农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但由于过去法律条文还不够完善,出现一些非农村户口占用或者购买宅基地的情况,也有的是因为搬迁、安置等原因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但到了1999年,我国新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严令禁止城镇居民再以自行建造、购买等方式获取宅基地。因此,城镇居民1999年以后才开始使用宅基地的,就属于违规了。 国家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的规定 首先,这里所说的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是指城镇居民和华侨。对于他们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认定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所以城镇居民1999年之前使用的宅基地,还是可以按使用面积进行宅基地确权登记的。 所以如果家里有宅基地可以确权登记,一定要抓住机会,毕竟以后只有手里有确权证书,流转宅基地,或者办理宅基地抵押贷款等,才有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