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地方出了村委会以“确股不确地”为由,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新闻,因为大多数农民对于“确股不确地”的适用范围还不是很了解。事实上,国家规定只有以下一些情况才可以采取“确股不确地”的方式:
①当地的土地已经由村组进行集中整合,农民拥有的不再是具体的地块而是量化的“股权”,很难再确权到户了,此时就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形式;
②村里面人均承包地的面积非常少,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有的地方也可采取这种方式确权;
③由于地质灾害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原来承包时的承包地面积已经四至无法辨析的情况;
④当地土地成片整治或流转的情况,这个和情况1比较类似;
⑤当地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且股权明晰;
⑥另外像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小组、城市近郊区村子、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村小组、采煤沉陷区内土地已沉陷的村民小组等等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这种方式确权。
总的来说,确权确股不确地多在我国的广东、上海、江苏等地区探索施行,其他地区如果出现村委会告知“确股不确地”的情况,可以对照上面几点核实清楚,避免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