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继续免税优惠!

   2019-01-26 IP属地 陕西西安财政部网站4850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具体如何免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具体如何免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免税有哪些具体要求?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免税有哪些手续?

企业享受这些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三农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三农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宁夏西瓜来了!!  |  亮照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投稿须知  |  知农网APP  |  汇款方式  |  农网联盟  |  使用协议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陕ICP备16004019-3号  |  陕公网安备6105260200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