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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修改,您想了解的都在这儿

   日期:2018-12-30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李秀萍    浏览:396    评论:0    
核心提示: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翻开新一页。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翻开新一页。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修法正当其时

为何此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这次修改法律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与创新经验,并上升为法律。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迅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明确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更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介绍了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来龙去脉之后,何宝玉说:“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强化权益保护

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近年备受社会关注。这次修改的法律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哪些新规定?何宝玉特别介绍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另一项修改是删除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他进而解释说,从目前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总体上看,我国的城镇化也好,还是农民进城后的市民化也好,都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要有历史耐心。

细说三权分置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头戏,那么修改后的法律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置”的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实现方式,在第9条中作了基本规定,由此引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二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三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四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次修改是如何体现党中央精神的呢?对此,杜涛也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给出说明,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在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

拟出配套政策

新法落地,随之而来会有怎样的政策配套措施?关于新法,标准的法律释义又是怎样的?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表示,落实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明年拟重点抓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农业农村部要和全国人大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做一个标准的法律释义,对于一些新内容、新重点,要让老百姓知道,让从事这项工作的党政领导学通弄懂。二是要通过各种媒体、多种方式向农民宣传新法,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能够按照土地承包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宣传的同时,农业农村部还计划开展有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

同时,孙邦群表示,根据新修订的法律,会尽快出台一些配套政策措施。一方面,农民还有担心、顾虑,在稳定承包权上,要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的一些收尾工作。这项工作历时五年,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要继续做好做实,真正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另一方面,新法规定的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这个制度要具体出台办法,规范工商资本到农村去租地的行为。同时,结合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方面要研究具体的配套政策,拿出具体的衔接办法。

为打消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一切的顾虑,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流转市场规范化建设。孙邦群表示,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相关精神,将进一步完善流转市场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农民的顾虑还与对流转合同的条款规定不是太清楚有关,下一步将推出全国标准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合同。

重视性别平等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一直备受瞩目。本次新法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本次重要修改的另一亮点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此,杜涛特别给出本次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的对比: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很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比如说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规定不得因为妇女婚姻状况的变更而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为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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