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任期拟由3年改为5年

核心提示:知农网讯 12月2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知农网讯 12月23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拟定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至5年。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与有关文件的衔接,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及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等中央有关单位和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民政部、司法部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与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保持一致。12月17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审议后认为,草案将村委会、居委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符合发展变化的基层实际,反映代表呼声。2012年以来,已有超过100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29件相关议案。这些议案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业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村委会、居委会换届频繁,较难制定和实施长远规划,也不便与基层政府工作对接。适当延长村委会、居委会任期,有利于保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队伍相对稳定,有利于促进村和社区公共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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